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2018年) (十一)

(十一)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将本文件传达至每一个司法鉴定机构及其设立单位,组织相关负责人认真学习。特别是对现有的、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设立单位,要明确相关工作要求和时间安排。《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2〕114号)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司法鉴定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同时废止。本通知贯彻落实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司法部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