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199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与企业之间签订的聘应合同、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双方法定名称、指派律师姓名;

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范围、工作方式;

双方的权利、义务;

双方共同遵守的原则;

法律顾问费数额、支付办法;

合同、协议的中止、变更和解除;

合同、协议有效期限;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聘应合同、协议必须加盖聘应双方公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