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199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与企业之间签订的聘应合同、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双方法定名称、指派律师姓名;
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范围、工作方式;
双方的权利、义务;
双方共同遵守的原则;
法律顾问费数额、支付办法;
合同、协议的中止、变更和解除;
合同、协议有效期限;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聘应合同、协议必须加盖聘应双方公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双方法定名称、指派律师姓名;
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范围、工作方式;
双方的权利、义务;
双方共同遵守的原则;
法律顾问费数额、支付办法;
合同、协议的中止、变更和解除;
合同、协议有效期限;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聘应合同、协议必须加盖聘应双方公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