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1992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受企业委托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就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从法律上进行论证,提供法律依据;
草拟、修改、审查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及对外联系活动中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和规章制度;
办理企业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代理企业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仲裁,行政复议;
参加经济项目谈判,审查或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
提供与企业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
就企业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发展外向型经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加强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中的有关问题,提出法律意见;
协助企业对干部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培训;
对企业内部的法律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
其他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