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决定(2009年) 三、 本决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决定(2009年)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83号发布,司法部令第100号、第106号和第109号修正)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三、 本决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83号发布,司法部令第100号、第106号和第109号修正)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引用法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2008)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2009) 三、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