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决定(2009年) 一、

一、 在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成立满1年并至少有1名设立人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住所地在广东省的内地律师事务所,也可以申请联营。”

将第六条第二款改为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