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决定(2008年) 五、 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决定(2008年) 五、 五、 将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联营双方各自的名称、住所地、独资经营者、合伙人姓名”。 四、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