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决定(2005年) 二、 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决定(2005年) 二、 二、 本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司法部第83号令)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颁布。 引用法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2003)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2005) 一、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