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 三、

三、 将第十条修改为:“代表处及其代表每年应当注册一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自接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日内办理注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