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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司法部关于修改《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3. 四、 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报名人员、应试人员诚信档案,记录司法考试违纪人员信息及处理结果,建立报名人员、应试人员信用记录披露和查询制度,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司法部关于修改《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 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报名人员、应试人员诚信档案,记录司法考试违纪人员信息及处理结果,建立报名人员、应试人员信用记录披露和查询制度,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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