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修改《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2017年) 二、

二、 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台湾居民在大陆律师事务所实习,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实务训练以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及代理有关涉台民事案件的训练为主,并遵守有关实习规定和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