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修改《公证程序规则》的决定(2020年) 八、

八、 将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债权文书以给付为内容”。

增加两项,分别作为第三项、第五项:“(三)债务履行方式、内容、时限明确”、“(五)债权人和债务人愿意接受公证机构对债务履行情况进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