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修改《公证程序规则》的决定(2020年) 六、

六、 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公证机构在审查中,对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查自然人身份,应当采取使用身份识别核验设备等方式,并记录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