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2001年) 第三章 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管辖 第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2001年) 第九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管辖 第九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诉。 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诉;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行政复议机关应诉。 第八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