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2013年) 第六章 教育 第五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2013年) 第五十条 第六章 教育 第五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戒毒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