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2013年)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2013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四条 戒毒人员因配偶、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者家庭有其他重大变故,可以申请外出探视。申请外出探视须有医疗单位、戒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原单位或者街道(乡、镇)的证明材料。 除前款规定外,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批准戒治效果好的戒毒人员外出探视其配偶、直系亲属。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