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2013年)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2013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人民警察对戒毒人员实行直接管理,严禁由其他人员代行管理职权。 女性戒毒人员由女性人民警察直接管理。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