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2018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公开便民、公平合理;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实行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法律服务执业投诉与信访相分离;

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