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2018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司法行政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司法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向司法行政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