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2005年) 第九条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200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持就业证到颁发该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聘雇台、港、澳人员登记备案手续。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