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九条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劳动部1994年2月21日颁布的《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引用法条 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1994) 第十八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