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大陆劳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

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出海的;

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出海后有可能给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身体和精神状况明显不适合登船作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