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大陆劳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
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出海的;
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出海后有可能给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身体和精神状况明显不适合登船作业的。
大陆劳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
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出海的;
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出海后有可能给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身体和精神状况明显不适合登船作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