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台湾渔船泊港期间,国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需要

登船执行公务的,应当事先通报边防工作站,边防执勤人员凭其本人有效证件放行;其他人员需要登轮的,须经边防工作站同意,并办理临时登轮手续后,方可登轮。

大陆船舶需要搭靠台湾渔船的,应当由船长向边防工作站申请办理搭靠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