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章 泊港 第六条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2001年) 第六条 第二章 泊港 第六条 台湾渔船进入停泊点后,船长应当及时向停泊点边防工作站申报,出示船舶证书、船员证书或其他有效证件,说明来靠原因及泊港时间,接受边防执勤人员的检查。 第二章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