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章 登陆与登轮 第十七条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登陆与登轮 第十七条 大陆劳务人员应当在指定的停泊点登、离台湾渔船,接受边防工作站的检查和 管理。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