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二十一条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