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台湾医师是指具有台湾地区合法行医资格的医师。

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是指台湾医师应聘在大陆医疗机构从事不超过3年的临床诊疗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