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9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台湾医师因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第(八)项情形而被注销执业注册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在大陆短期行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