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1994年) 第三章 劳动管理和劳动监察 第十八条 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1994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劳动管理和劳动监察 第十八条 对被用人单位解聘可自行终止合同的台、港、澳人员,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告劳动部门,缴销其就业证。就业证如有遗失或破坏,应立即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