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2020年) 第四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202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不得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转让。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的,所转换股票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