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可转债在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转让、信息披露、转股、赎回与回售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可转债,是指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本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