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2020年) 第十二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202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发行人在决定是否行使赎回权或者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修正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误导投资者或者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荐人应当在持续督导期内对上述行为予以监督。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