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纳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范围的销售电量包括:
省级电网企业(含各级子公司)销售给电力用户的电量;
省级电网企业扣除合理线损后的趸售电量(即实际销售给转供单位的电量,不含趸售给各级子公司的电量);
省级电网企业对境外销售电量;
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
地方独立电网(含地方供电企业,下同)销售电量(不含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地方独立电网的电量);
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电量。
省(自治区、直辖市)际间交易电量,计入受电省份的销售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