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按月向电网企业征收,实行直接缴库,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

电力用户应缴纳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按照下列方式由电网企业代征:

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电量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代为输送电量的电网企业代征;

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地方电网企业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

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应缴纳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所在地电网企业代征;

其他社会销售电量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省级电网企业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