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5年) 第四章 古生物化石流通 第三十七条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古生物化石流通 第三十七条 未经批准,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不得流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其合法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捐赠给符合条件的收藏单位收藏。 第四章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