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三章 古生物化石收藏 第三十四条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古生物化石收藏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将《条例》施行前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在规定期限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登记结果纳入本行政区域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