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合法收藏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依法发掘;

依法转让、交换、赠与;

接受委托保管、展示;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收藏;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古生物化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