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5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证明材料包括:

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3名以上技术人员的古生物专业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职称证书,及其3年以上古生物化石的发掘经历证明。发掘活动的领队除应当提供3年以上古生物化石的发掘经历证明以外,还应当提供古生物专业高级职称证书。

符合古生物化石发掘需要的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古生物化石修复技术和保护工艺的证明材料。

符合古生物化石安全保管的设施、设备和场所的证明材料。

同一单位2年内再次提出发掘申请的,可以不再提交以上材料,但应当提供发掘活动领队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