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科学研究、宣传教育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举报或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使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得到保护的;

将合法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捐赠给国有收藏单位的;

发现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及时报告或者上交的;

其他对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