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 第四章 古生物化石流通 第三十九条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 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古生物化石流通 第三十九条 买卖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进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买卖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