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 第三条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贯彻执行古生物化石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支持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依照《条例》的规定开展工作。通过成立省级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等方式,发挥专家的专业指导和咨询作用。

依据《条例》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确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发掘、流通、进出境等相关事项的审批。

建立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

监督检查古生物化石保护和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管理业务培训。

法律、法规以及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