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9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9年) 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国有收藏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