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9年) 第三章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古生物化石收藏 第二十条 古生物化石的收藏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国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捐赠给符合条件的收藏单位收藏。 第二十三条 国有收藏单位不得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四条 收藏单位之间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在事后向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 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海关等部门应当对依法没收的古生物化石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在结案后30个工作日内移交给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接受移交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出…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