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 第四十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