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得出境。
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出境:
因科学研究需要与国外有关研究机构进行合作的;
因科学、文化交流需要在境外进行展览的。
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出境。
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出境:
因科学研究需要与国外有关研究机构进行合作的;
因科学、文化交流需要在境外进行展览的。
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