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 第二章 古生物化石发掘 第十九条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古生物化石发掘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生物化石发掘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发掘古生物化石,或者不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