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

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

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