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向其报送本行政区域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流域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间,按水系向所在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本行政区域该水系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