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 第三章 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 第十八条 审批机关认为取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 因取水申请引起争议或者诉讼的,审批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中止审批程序;争议解决或者诉讼终止后,恢复审批程序。 第三章 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 第十八条 审批机关认为取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因取水申请引起争议或者诉讼的,审批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中止审批程序;争议解决或者诉讼终止后,恢复审批程序。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