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 第五十二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