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