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一条 目录